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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陕西政协网 发布时间:2018-08-15 13:18 【字体:

本报讯(记者 李欣怡)8月15日,新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对外销售假冒日化产品案。

被告人李某某,系西安市新城区锦绣国际商贸城D座1楼2 街65号“樱雪牙刷”店经营者,住本市新城区含光静里小区2单元 1层2号(户籍地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溪尾周新华路十七巷4号104 房)。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抓获, 同年9月6日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新城区锦绣国际商贸城D座1楼2街65号经营的“樱雪牙刷”店中,对外销售假冒“海飞丝”、“潘婷”、“飘柔”、“舒肤佳”、“清扬”、“力士”、“蓝月亮”等品牌的日化产品。2017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位于本市新城区锦绣国际商贸城D座7楼E-7-2-001号仓库和本市灞桥区尹家街村57号103号房的仓库内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假冒上述品牌的日化产品。

经认定,被侵权的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48920.5元。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新城区法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新城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编辑:李娟娟】

来源:陕西政协网 编辑:李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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