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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的通知

陕西政协网 发布时间:2014-02-14 00:00 【字体:
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严肃请销假制度,切实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管理,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
20142月11
 
陕西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为切实加强省政协机关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和陕西省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假期规定
(一)公假
公假是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等。
1、年休假: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享受年休假的假期为: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超过4
个月的;
6)当年产假满3个月的。
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假期短于年休假的,可以补足。
当年年休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上述2、3456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年休假不再享受。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不能一次性安排的,经批准也可分两次安排。
2、婚假、丧假、探亲假:
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0(不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丧假: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亡故后,可给工作人员丧假5天料理丧事,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在经领导批准的丧假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自理。
探亲假:在机关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探亲假假期为: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外地父母,每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外地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工作人员探望外地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工作人员出国、出境探亲假期及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产假: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工作人员,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实行晚育(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产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时,可按公休节假天数顺延,到外地休假的,不另给路程假。其他公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时,则不另行增加假期。
(二)病假
    机关工作人员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按规定请病假。
    请病假除急诊外,必须凭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向所在处室请假,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病假审批和医疗单位证明及时送人事处备案。  
(三)事假
机关工作人员除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假日和假期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核准,请假审批表交人事处备查。当年未休年休假的,要在年休假中扣除请事假天数。
二、补休或调休
(一)机关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或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后,能够安排补休的,所在处室应及时予以安排补休。因工作情况不能马上补休的,可待后安排调休。
(二)调休安排:调休应事先向本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调休。调休起点时间为半天,批准权限及备案手续与请事假相同。
(三)各处室要建立调休登记册,及时登记本处室工作人员调休安排情况,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将调休情况汇总报人事处备案。 
三、假期安排和请假审批  
(一)年休假和探亲假安排。每年年初由各处室负责人根据机关及本处室的工作情况,结合工作人员的个人要求,提出安排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人事处备案。
(二)其他公假的办理。由本人向所在处室写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处室负责人审批核准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请假审批。
1、厅级干部:请假在1天以内的,口头向秘书长请假;请假2天以上的,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报秘书长审批。
2、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在1天以内的,口头向分管领导请假;请假在2天以上的,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及秘书长审批。
3、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在1天以内的,口头向所在处室负责人请假;请假在2天以上、3天以内的,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得到批准后,应将请假审批表及时报人事处备案。休假期满后,立即向准假权限领导和人事处销假。人事处建立工作人员请销假登记册。行政处凭人事处出具的差旅费报销证明报销差旅费。
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时间的,不参加当年度的考核。
四、出差及审批
出差主要指机关工作人员离开西安地区,参加省内外各类会议、视察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
(一)厅级干部出差。厅级干部出差2天以内的,口头向秘书长报告;2天以上的,本人填写出差报告表,请秘书长审批。
(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2天以内的,口头向分管领导报告;2天以上的,本人填写出差报告表,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秘书长审批。
(三)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本人填写出差报告表,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出差审批手续结束后,出差报告表送人事处备案。行政处凭人事处出具的差旅费报销证明报销差旅费。
五、出境、赴港澳台及审批
省政协机关领导干部、干部职工、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因公(私)、出国(境)出访,赴港澳台访问,须履行请假手续。由人事处进行政审,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有关程序报送领导审批。
六、省政协领导干部、机关干部外出报备工作
(一)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离省出差、出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省委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陕办字〔20148号)要求,负责办理。
(二)机关其它厅、处级领导干部、处以下干部离省出差、出访、休假、学习的报备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人事处按本规定第三、四条审批程序负责办理。
(三)领导干部、机关干部外出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出发和返回时间,具体到上午、下午、晚上)、地点,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领导干部、机关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如行程有变,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及时补充报告。
七、有关责任
(一)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或请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条款精神,予以辞退。
八、附则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2717日公布的《陕西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陕政协办发[2012]52号)同时废止。
(三)本规定由办公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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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政协办公厅人事处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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