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晓敏委员
□ 记者 张涵博/文 白瑶/图
制定于十年前的司法文件,是否适应当前行业发展实际?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钢材买卖上违约金裁判标准过高的情形,省政协委员、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李晓敏建议,尽快修订或停止适用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在审理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调整违约金、规范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让司法裁判兼顾行业冷暖,助力建工行业降本增效、稳健发展。
李晓敏介绍,《会议纪要》中规定的违约金上限折算年利率高达36%,合理区间亦在20%至30%之间。然而,近三年来,建工行业整体利润率下降,受业主巨额欠款影响,施工企业普遍面临生存考验。
李晓敏说:“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施工企业逾期支付钢材款多为被动违约,如果在司法层面仍使用十年前的高额标准,会加剧建筑企业的经营困境,甚至引发行业波动。”
李晓敏认为,《会议纪要》所参考的年利率标准源于早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及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修订司法解释,现行借贷利率上限已大幅下调。建议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行业实际,对《会议纪要》予以修订或停止适用,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核心,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将违约金上限普遍设定在违约行为发生时LPR的1.3至1.5倍。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存在的恶意违约行为,可适度加大处罚力度,但最高不应超过LPR的4倍,以此规范自由裁量权,压缩个别环节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空间。
她希望通过优化我省建工行业合同纠纷案件的违约金调整机制,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给陷入经营困难的建工企业一线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