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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陕西政协网 发布时间:2016-09-19 15:44 【字体:
2005年9月27日政协第九届陕西省委员会第42次主席会议通过,2016年9月12日
政协第十一届陕西省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结合陕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全国政协、中共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陕西追赶超越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部门要在组织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月度协商座谈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等工作中,及时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和完善信息特邀委员、特邀信息员制度。聘请一批在各界别有代表性的省政协委员担任信息特邀委员,聘请若干名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人士为特邀信息员。
第八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机关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机关加强与政协各市、县(区)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完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制度。根据需要在政协市、县(区)委员会建立若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
第十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研究室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的具体工作。  
完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每年向主席会议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十二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机关建立专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网络,为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和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省工商联,政协各市、县(区)委员会,以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等,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
第十三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机关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机关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并在次年的省政协全体会议上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政协各市、县(区)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政协陕西省委员会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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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政协研究室理论处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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