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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陕西政协网 发布时间:2026-09-15 16:03 【字体:大中小】

(1991年7月18日政协陕西省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7日政协陕西省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1日政协陕西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11年6月28日政协陕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17日政协陕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6日政协陕西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26年9月9日政协陕西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各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结合陕西发展实际,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谱写陕西新篇、争做西部示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督办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省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省级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省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省政协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省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省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省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有关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陕西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军区等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从提案中遴选推荐省政协年度协商议题、视察考察调研选题;

(九)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十)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进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二)加强与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三)加强与省政协委员和省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省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我省各市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省政协的省级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我省的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我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以将有关调研报告,在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形式协商议政的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以作并案处理,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提案立案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提案者,并向提案者发送提案立案证书。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涉及抄袭的;

(十四)涉及主要承办单位多于3个的;

(十五)超出本省管辖和职权范围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以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会后及时召开提案交办会,按归口管理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办理;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反馈审查意见之前,提案不得公开。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提案,应当公开。可围绕年度协商议题,通过新闻媒体摘要刊登有关提案建议。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军区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各设区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作出答复。对提案的答复,要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答复函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答复函寄送所有联名提案者;省级各党派、人民团体、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答复函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答复函寄送联系人;中共陕西省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答复函抄送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答复函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所有答复函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提案答复函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三)提案承办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联合办理、联合答复,也可以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

(四)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履职尽责,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办理工作应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采纳或解决的,应开诚布公、实事求是向提案者做好解释说明。

(六)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答复函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评议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当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落实答复函公开审核责任,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由省政协主席会议统一部署,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当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数量不超过立案提案总数的5%。遴选重点提案应广泛征求意见,由主席会议审定,以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一般在每年一季度完成。

第二十七条  重点提案由省级领导和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提案委员会及时向主席会议汇报重点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完善提案督办机制,采用省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省政协办公厅应向承办单位发函提醒督促。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结合省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年度视察考察调研计划对涉及的相关提案进行督办,相关会议、活动可邀请提案者参加。

第三十条  对于省级各党派、人民团体、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陕西政协简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经申报批准后,省政协每届末对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进行一次表彰。

第三十二条  为发挥优秀提案的经常性激励引导作用,省政协每年通报年度好提案。年度好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在当年立案提案中按照评选条件提出,在征求各专门委员会意见后,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按程序报省政协主席批准,由提案委员会向提案者发送证书。

第三十三条  年度好提案数量为当年立案提案总数的10%左右,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精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经过深入调研,反映情况准确,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所提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对推动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有明显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提案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来源: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 编辑:郭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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