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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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纪法链接】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