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陕西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措施法律化。
二、把“民营”改为“民有”。产权是平等保护的核心。只有从法律上界定企业财产所有权概念,明确产权归属,才能直面“国有”对应“民有”的所有制性质称谓,消除歧视,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三、营造资源平等的市场环境。要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投标等方面,取消违反公平、开放、透明的相关规则。应依法规制金融机构歧视性审批及擅自断贷、抽贷行为,提高对民营企业信贷风险容忍度;降低资本市场门槛,拓宽股票、债券、基金、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渠道。
四、依法规范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处理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要清晰甄别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特别是刑民交叉案件。严格区分企业与个人财产、合法与非法财产,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五、明确法律责任与惩戒机制。明确法律责任与惩戒机制是实行平等保护的法治保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文明施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于违反平等保护的执法司法行为应依法追责,彰显法治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