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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6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指使员工乱倒废酸 老总被判刑

陕西政协网 发布时间:2018-06-06 08:41 【字体:

本报讯(记者 杜静波)6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6起典型案例。 

利用暗管偷排废水 

从2017年4月7日起,被告人白永峰未经营业登记、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私自于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古城村安家组开办福利电镀厂进行电镀作业,并利用暗管将生产废水引流至厂区西南侧约15米处的渗坑。2017年4月27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陵分局对渗坑内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发现该样品含有总铬、铅、镍、汞、镉等有毒化学物质。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白永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非法占用、毁坏92.8亩耕地 

2013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白军文借用陕西和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照,私自与汤峪镇孙家坡北村三组、孙家坡南村六组签订低产田改造协议,被告人白军文作为实际承包人,非法在耕地内挖砂取料,从中牟利,共造成92.8亩耕地遭到毁坏。2015年12月21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认为,被告人白军文的行为造成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2016年10月21日,经蓝田县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验收,涉案的92.8亩耕地经复垦后土地平整,耕作层厚度指标达到种植要求。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被告人白军文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 

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朱家贵在紫阳县双桥镇葫芦颈水电站附近河道内(处于禁渔期),使用充电电瓶、增压器、通电网兜、通电杆(竹竿)电鱼,非法捕捞鱼获物1.5公斤,被民警当场查获。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家贵自愿并主动在安康市鱼种场购买鱼苗35公斤,共计16800余尾,于2018年5月17日全部投入汉江紫阳河段。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朱家贵免于刑事处罚。 

废酸倾倒闲置土地造成污染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郑某、法定代表人刘某为提高盐酸销量,在不具备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指使员工将废酸倾倒在一村庄的闲置土地上,造成土壤酸污染。经鉴定,被污染土壤面积约600平方米,最大深度90厘米,生态环境总损失为271200—811200元。 

2016年4月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涉案的其他被告人郑某、刘某等均被判处刑罚。 

另外,被告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拿出35万元用于本案生态环境修复。 

不服环保部门批复市民起诉 

周媛、王琳刚、左恒是西安曲江新区曲江意境小区及曲江大道中铁国际城小区业主。曲江意境小区位于西安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项目以西520米,中铁国际城小区位于该项目以北480米。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西安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并公告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批复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周媛、王琳刚、左恒不服该批复,遂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佛坪县林业局不履行职责案 

2016年7月28日至8月9日,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成客专周至到佛坪330KV线路工程基础、组塔施工第二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第二项目部)未经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负责人张思斌(其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提起公诉)雇佣人员在佛坪县长角坝镇龙草坪村、田坝村、沙坝村砍伐集体林地上林木9103株,修建塔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920平方米。 

2016年11月4日,佛坪县林业局对第二项目部作出对林地恢复原状、罚款38400元的行政处罚。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向佛坪县林业局建议依法对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出处理,但佛坪县林业局未对检察建议书作出回复。 

汉中市佛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佛坪县林业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公益诉讼起诉人发送检察建议后,佛坪县林业局仍未积极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未得到切实的保护,已经构成违法。判决责令佛坪县林业局对林地的恢复继续采取补救措施。

【编辑:李娟娟】

来源:各界导报 编辑:李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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