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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应该如何履职

陕西政协网 发布时间:2019-07-04 08:03 【字体:

□李明富 

□善于学习、善于思考、善于积累,既是一个人的重要品质修养,也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素质要求。政协委员要履好职,必须把学习放在首位 

□要当好一名政协委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必须对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要求认识和理解到位,即如何才能围绕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真正做到“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 

我围绕政协委员的履职主要途径和方式,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要全面了解人民政协的历史沿革 

关于人民政协的历史沿革,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人民政协刚刚成立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和有关情况,这也是人民政协的初心所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参加会议的有46个系统的代表共662人,另有300多名来宾参加。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三个为新中国奠基的历史性文件。会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毛泽东当选为主席。因当时的人民政协有两种组织形式,代表制人民政协和委员会制人民政协。此时召开的是代表制人民政协,这种代表制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两个委员会,一个委员会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另一个委员会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后一个委员会从一开始就不是代行人大权力的机关,而是一个与政府协商事情的机构。在这里,我们要明确:政协是一个党派性质的机关,是党派性质的协商机构。 

1954年,我国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的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就此诞生。此后,政协就只是委员会制的政协,而不是代表制的政协。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标志着100多年来中国人民解放运动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胜利,标志着爱国统一战线和全国人民大团结在组织上完全形成,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

 二、要深刻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定位 

关于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定位,最早的规定出自1949年《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协组织法》两个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以后逐步形成三句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2018年修改的政协章程,在原来三句话之后,又增加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两句话。一般的理解,前三句是性质,后两句是定位。我认为,深刻理解和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定位是政协委员履职的重要前提。

 三、要深入理解政协委员的履职要求 

人民政协组织对政协委员履职的基本要求就是: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重要论述。 

一要“懂政协”。这是政协委员履职的入门课。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懂得人民政协的历史,懂得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懂得人民政协基本理论。 

二要“会协商”。“会协商”是政协委员履职必备的素质和能力。政协不是权力机关,参政不行政,建言不决策,监督不强制,通过开展协商发挥作用。要掌握政协协商的基本形式。 

三要“善议政”。政协委员履职能力提升,集中体现在“善议政”上。政协发挥作用不是靠“说了算”,而是靠“说得对”。 

为此委员履职站位要高、议政要专、建言要实,要道实情、建良言,真正做到“建言建在需要时,议政议到点子上,监督监在关键处”。四、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善于学习、善于思考、善于积累,既是一个人的重要品质修养,也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素质要求。政协委员要履好职,必须把学习放在首位。只有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才能适应履职新要求。一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政协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水平;二要学习熟悉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掌握一个时期当地重大决策部署和目标任务;三要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和中国传统文化;四要深入学习了解人民政协的历史、理论制度等,切实增强自身修养和履职本领。 

(作者系省政协委员、西安外事学院七方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编辑:李娟娟】

来源:各界导报 编辑:李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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