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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陕西政协网 发布时间:2018-03-15 08:26 【字体:

本报讯(记者 李鹏)3月13日,省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就3月1日实施的新《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简称《特别规定》)执行情况,邀请省总工会女职工部、省妇联、省法制办社会立法处等有关方面负责人和专家进行解读。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平等就业、权益保护、产假待遇、劳动禁忌等方面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我省制定了《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1日起实施。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完善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四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设的内容,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 

其中有十大亮点:一是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时间,不得以女职工结婚为理由侵害女职工权益;二是增加在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增加了对女性劳务派遣工的劳动保护内容。明确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该有女职工代表;三是针对女职工经期保护,增加了痛经假;四是增加卫生用品和卫生费,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护理费;五是对有两次以上流产史、现无子女且准备生育的女职工,增加了备孕期的保护;六是对于从事立位作业和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细化了孕期保护的内容;七是增加了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女职工产假15天。细化怀孕4—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增加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八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定期安排女职工健康体检、妇科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明确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九是对哺乳场所面积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女职工哺乳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十是细化了女职工预防性骚扰的条款,明确了遇到此类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编辑:李娟娟】

来源:各界导报 编辑:李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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